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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5娱乐登录行政调解事项及依据梳理
2016-11-10 10:25  

序号

行政调解事项

依据

条款内容

类别

调解及执行部门

备注

1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

主席令(第8号)第六十条

未经专利权人许可,实施其专利,即侵犯其专利权,引起纠纷的,由当事人协商解决;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,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,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,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,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当事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向人民法院起诉;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,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,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;调解不成的,当事人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国家法律

青海省知识产权局;州科技局主要提供专利执法相关咨询和宣传服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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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》

2010年1月9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)第八十一条

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,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。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,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;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,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。

国务院规定

青海省知识产权局;州科技局主要提供专利执法相关咨询和宣传服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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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
专利行政执法办法

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1号第三条

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,遵循公正、及时的原则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,应当遵循自愿、合法的原则,在查明事实、分清是非的基础上,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,达成调解协议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,应当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,遵循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。

部门规定

青海省知识产权局;州科技局主要提供专利执法相关咨询和宣传服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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