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工作的有效结合,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反恐意识,调动群众发现上报涉恐涉暴线索的积极性,根据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涉恐涉暴线索包括涉及组织、策划、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等情况的线索,以及相关可疑人、事、物等线索。
线索的接收、评定、奖励等工作由市(州)、县(区、行委)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。
第三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恐涉暴线索,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:
(一)拨打“110”报警电话举报;
(二)向青海省公安12110短信报警平台发送短信举报;
(三)通过市(州)、县(区、行委)公安机关公布的电话、短信等方式举报;
(四)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;
(五)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。
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公安机关采用的涉恐涉暴线索,根据其作用、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。
特级线索: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,避免了人员、财产重大损失,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。
一级线索: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重大作用、避免了人员、财产损失,贡献突出的线索。
二级线索: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。
三级线索: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一定作用的线索。
第五条 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实行物质奖励方式,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。
特级线索:原则上不低于200000元,不高于500000元,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。
一级线索:原则上不低于100000元,不高于200000元,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。
二级线索:原则上不低于50000元、不高于100000元,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。
三级线索:原则上不低于10000元、不高于50000元,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。
对特别重要的线索不受上述奖励金额的限制。
第六条 涉恐涉暴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;特别重要的线索,随时予以评定、奖励。
第七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,由举报人举报线索的受理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;如未接到通知,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,不予奖励:对匿名举报,无法核实身份的,不列入奖励范围。
涉恐涉暴举报线索处置属涉密事项,不接受社会公众对奖励情况的查询。
第八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,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;逾期不领的,视为自动放弃。
第九条 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,编造、传播虚假恐怖信息,谎报警情等行为的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十条 公安机关必须保障举报人安全。未经举报人同意,在查证、宣传、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。泄露举报人信息的,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